1. 香港企業 - 報名企業必須為正式在香港特區政府公司註冊處註冊的企業
2. 擁有知識產權自主開發的軟件產品 - 報名的軟件產品必須由以下企業開發並擁有知識產權:
i) 由報名企業在香港開發;或
ii) 由報名企業在中國內地或海外的辦公室開發;或
iii) 由報名企業在中國內地或海外的子公司(擁有超過50%控制權) 開發;或
iv) 由報名企業的控股公司(超過50%控制權) 開發
3. 軟件商品化及適合內地市場 - 由於優秀軟件產品是針對內地的商品市場,報名的軟件產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i) 所有報名參加評審的軟件產品名稱需符合《軟件產品名稱規範》,具有全中文名稱,名稱中應包含三要素,即:品牌 + 產品用途 + 版本號
ii) 具有精美並有中文說明的包裝及軟件光盤;及
iii) 具有完善及有中文說明的使用手冊和用戶卡 (包括產品合格證、軟件授權卡、意見反饋卡、維護聯繫卡、用戶使用手冊等)
(中文包括繁體中文、簡體中文或兩者兼備。如軟件產品只支持繁體中文,軟件產品如獲推選為優秀產品,該產品必須再行加工支持簡體中文,以便銷往內地市場)
4. 香港或大陸市場的良好銷售記錄 - 為確保報名的軟件產品符合中國文化的要求,產品必須在中國大陸或香港銷售超過半年 (按產品在香港上市時間或第一次發佈時間) 並有良好銷售記錄。報名企業必須為軟件產品提供不少於10個用戶名單及3個由用戶撰寫在實際應用中對其軟件產品的穩定性、可靠性和實用性表示滿意或認可的用戶使用報告以供評判參考。(見報名表)
5. 技術及質量水平高 - 高技術及質量水平是軟件產品的核心,報名的軟件產品必須採用先進的軟件工具和研發及具有新穎特色及創新特點。
6. 擁有較大用戶群和市場銷售量 - 一個優秀的軟件產品,只有經過較大用戶群的實際應用,不斷地聽取反饋意見,進行反復地修改完善,方能日臻成熟。
7. 提供優質服務 - “軟件就是服務” 的理念已慢慢地被接受。軟件產品的售前、售中及售後服務的質量已成為選購軟件產品的重要依據。因此報名企業必須為報名軟件產品提供優質服務的證明,以供評判參考。
8. 可為多個軟件產品報名 - 每間軟件企業可為多個軟件產品報名